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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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802执保177号 申请人吴松宝、罗斌与被申请人汪一归、沈伟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松宝、罗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一归、沈伟麒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8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80000元范围内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汪一归、沈伟麒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80000元(实际冻结汪一归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5495.47元,实际冻结沈伟麒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1721.98元,实际总冻结金额为27217.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故本案部分保全,现通知双方当事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