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朝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07.7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扣划其在有关金融机构银行存款1,777.77元,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07.77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