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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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弘炜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葡鲸渔港酒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炜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款项297028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弘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