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2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牙钰鑫。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2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报酬6,9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9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池市旺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报酬6,9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9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余下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桂122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