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
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10300元为基数,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92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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