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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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1执保37号 申请执行人周宝民与被执行人张宁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2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宁名下存款432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宁名下存款予以网络查控,并依法予以冻结(以432000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保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