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椒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0月9日前的利息为1377090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附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全椒县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房地产行使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6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7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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