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7620元,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