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7620元,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霍邱县中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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