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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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枝特区支行 贵州省六枝特区粮油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省六枝特区粮油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52.661298万元,利息303.381722万元,共计456.04302万元,2018年5月20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省六枝特区粮油加工厂负担,于上述款项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