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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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6.19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共计20126.19元,并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负担163元,原告***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