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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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8.1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8.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至38.18万元付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质保金52,2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2,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3日起计算至52,200元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4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