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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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3134.6元(含已支付的1125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元356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4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