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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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借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此款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此款利息。) 二、被告***、***已经偿还的200万元应从以上借款及利息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8.00元,由原告***负担14288.00元;被告***、***负担10050.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