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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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319782.37元; 二、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319782.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鉴定费23704.07元; 四、驳回原告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