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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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以10万元价值为限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粤L*****号小型轿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的粤L*****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粤L*****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由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监管,粤L*****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由申请人***自行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移、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 上述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责任自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