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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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元和利息21781.59元及相应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725‰计算); 二、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单县西关街西段路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9939)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原告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8元,由二被告负担3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