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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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含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公共能源费)共计1386.75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即资金占用损失)55.47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以138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