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乳山源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追加原告***为***与乳山源华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