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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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