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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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赔初8号判决第一项,即“判决被告浦江县政府、浦江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隆积赔偿金6089505.44元以及临时安置费损失(临时安置费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每月5919.6元计付至赔偿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判决浦江县人民政府、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诉人陈隆积赔偿金5719994.88元以及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2017年8月2日起按每月4869.55元计付至赔偿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责令浦江县人民政府、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对陈隆积户超出证载部分的案涉房屋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四、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赔初8号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陈隆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