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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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778084.8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交本院中转;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5元,减半收取计185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