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志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酉阳县荣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乾与坤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重庆酉阳县天台电站3×800KM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技术协议、工业品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三方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履行部分即交付调速器、可控硅励磁屏、保护屏和测温自动设备各3台; 二、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志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两项合计6683元,由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