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800元,由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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