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800元,由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