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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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84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原告***对被告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数额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