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仁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21执2275号

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7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570000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上交仁寿县国库。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川14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五百七十万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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