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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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47,59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的标准,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当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为止;前述利息、罚息之和应当扣除已支付金额409元,且合计以不超过剩余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