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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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闽粤开发区7一块宅基地(宽17.2m、深12m、土地面积约为206㎡,含食堂、餐厅一座约100㎡)归还***掌管使用; 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按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从2020年5月15日算至归还房屋之日止)及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年租金的2‰从2020年3月15日算至全部还清房屋租金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