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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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31368元(其中,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31368元),并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16946.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