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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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沃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0691号 原告:徐州沃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 被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沃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徐州沃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慧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虞峥峥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