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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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20,000元。借期内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