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兴隆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至2020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4,505.00元及公共耗能费100.00元,合计4,60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