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致格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1民初222号

原告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27楼DEFG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0876T。

法定代表人游迪浩,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致格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陈湘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致格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士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九金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真真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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