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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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重星钢管有限公司 盘锦昌泰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7977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7977859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