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6837.9元; 二、由被告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的鉴定费人民币2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7-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