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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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