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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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损失38,000元(算至2020年02月29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38,000元;2020年03月01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