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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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6月22日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共计二千六百七十九元九角三分,并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按月利率7.98‰计付利息,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67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