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负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