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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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湖南晟通天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宁波甬沃汽车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将编号为206883-1的《租赁附表》项下“沃尔沃FM460牵引车”两台、编号为206883-2的《租赁附表》项下“铝合金集装箱运输半挂车CSH9407TJZ”三台返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4362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3元,由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1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