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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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竹溪长福酒家、***、广东浪漫水乡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素满香素菜馆、广州市白云区湘韵宾馆(普通合伙)、***、***、***、***、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越郅廊商店、***、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羽梦羽毛球馆、***、***、广州市黑骏马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将位于广州市黄石东路299号的场地及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租金11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当月16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判项中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36000元归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7.5元,由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42.4元,由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竹溪长福酒家、***、广东浪漫水乡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素满香素菜馆、广州市白云区湘韵宾馆(普通合伙)、***、***、***、***、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越郅廊商店、***、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羽梦羽毛球馆、***、***、广州市黑骏马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5.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2.5元,由被告广州市三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竹溪长福酒家、***、广东浪漫水乡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素满香素菜馆、广州市白云区湘韵宾馆(普通合伙)、***、***、***、***、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越郅廊商店、***、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羽梦羽毛球馆、***、***、广州市黑骏马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