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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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1000元并给付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65元,二被告负担54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54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