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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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等六人各项经济损失共442101元,减去已付的26000元,还应再付41610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等六人各项经济损失共176840.40元; 三、驳回原告***等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90元,减半收取6795元,由被告***负担3735元,由被告***负担2480元,原告***等等人共同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