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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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