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33047.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13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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