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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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