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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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