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欠款本金51996.02元,利息、滞纳金8359.31元,合计60355.3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偿付为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的上述债务以被告***所有的苏C×××××大众小型汽车(车驾号码LSVNY4BR5HN2698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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