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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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借款本金70053.14元,支付利息和罚息13176.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合计8322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020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对***、***共有的的位××区房产在上述还款责任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