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以上款项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本诉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7)。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2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12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7元,由本诉被告***负担6075元,***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本诉原告,本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