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12民初12064号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陕0112民初12064号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杨万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女。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意见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其至2020年4月1日的信用卡欠费本金139622.76元(其中普通分期本金99850元,普通消费本金39772.76元),利息共计102283.95元(其中普通分期71297.59元,消费利息30986.36元),还款违约金23458.68元,其他费用1814.13元,合计267179.52元,及2020年4月1日后至信用卡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被告向其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中约定了信用卡的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后其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后使用该卡消费15万元。截止2020年4月1日,被告累计欠款本金139622.76元、利息102283.95元、还款违约金23458.68元、其他费用1814.13元,共计267179.52元。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出庭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填写的《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约定,本合同项下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信用卡手续费的费率份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多种,费率不等;欠款人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欠款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若未能全额清偿,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欠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欠款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欠款人应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若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其余事实与原告所述相符。原告明确其他费用即手续费,诉请中2020年4月1日后至信用卡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系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计万分之五计算。裁判理由及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额度15万元,被告支取借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剩余借款本金139622.76元及利息102283.95元、违约金23458.68元、其他费用1814.13元,及2020年4月2日起至信用卡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之诉请,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及上诉权利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借款本金139622.7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102283.95元,违约金23458.68元,其他费用1814.13元,及以139622.7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审判员张彦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佳敏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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